申请人:登士柏希罗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300576号“BIO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19198号“Bioforcen及图”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