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5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32682号“TIANJ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NSULTING COLTD”商标、第8369166号图形商标、第8141397号“晶地房产及图”商标、第17325992号“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