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捷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1880号“名律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129401号“名律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及呼叫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因为引证商标的存在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此类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已经在申请日前投入商业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