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简单生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小菊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24492号“简单生活 专业 专注 简单 义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6016号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假日野营娱乐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在当地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近三年一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诸多合同、收据中体现了时间及商标标识,充分说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而且其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是长期一贯、持续至今的。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多为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简单生活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原件;
3.办公环境照片;
4.2015年至2017年间申请人承办活动留念照片;
5.2013年12月拓展培训委托合同、户外活动委托合同;
6.舞台舞美灯光音响设计安装协议书;
7.2014年至2016年拓展培训委托合同、委托拓展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团队训练合同、会议(活动)承办协议、委托活动协议;
8.2017年委托团队训练合同、委托培训合同、接待计划书、团队建设活动委托合同;
9.税务登记证;
10.2017年拓展活动策划费、咨询费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原则,且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所显示的服务为培训服务,而非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的真实有效使用。在第3611109号“简单生活”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已认定与本案大致相同的使用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并在与本案相同的三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本案与第3611109号“简单生活”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实属两个独立的案件,前案审查结果对本案不构成影响。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9月14日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为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2、3、4系自制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及办公环境照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5、8、10未在本案指定期间。证据6缺乏相应的发票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且所涉及的舞台舞美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7缺乏相应的发票与之佐证,不能证明相关委托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合同中均未明确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合同中显示的服务内容为拓展培训相关活动,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