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41456号“佳佳 牛乳大王 正老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佳佳 牛乳大王 正老牌及图 22841456

阅读:46094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墨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1456号“佳佳 牛乳大王 正老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34667号“佳佳连锁酒店及图”商标、第13134668号“佳佳快捷酒店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墨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1456号“佳佳 牛乳大王 正老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34667号“佳佳连锁酒店及图”商标、第13134668号“佳佳快捷酒店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真实表示了申请人所经营的服务,不会误导公众,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态样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牛乳大王”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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