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倍快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901459号“ai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71116号“AIRO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81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112664号“air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商业电子标签;光学字符阅读机”商品上的注册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见第1594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3、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463号“AI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93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