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人会(深圳)互联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9720号“華人會 華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获得消费者认可,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向里约奥组委提交的工作报告、相关报导等网页截屏和营业执照打印及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華人會”为“华人会”的繁体形式,易使消费者理解其为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而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