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迪迦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1174号“DI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拼音,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68373号“迪迦D D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英文“DIJIA”,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气动引擎”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汽车发动机活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