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鼓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80595号“GTS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538656号“GT guitar commu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台湾经济部贸易局厂商基本资料复印件、网络上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相关介绍复印件、申请人广告宣传及商品型录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sax”可译为“萨克斯风”其整体表现形式为“GT 萨克斯风”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T guitar”可翻译为“GT吉他”,两商标易被误认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萨克斯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乐器、弦乐器、电子乐器、吉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