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一叶知茶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5027号“一葉知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13375号“一叶知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内容、地域不同,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两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登记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