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浦县宏昌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4443号“廉州湾大蚝LIANZHOUWANDA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1933号“湾”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13695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两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