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46315号“SUZ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ZN 22546315

阅读:41942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正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6315号“SUZ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80108号“索正SUOZ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

  申请人:广东正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君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6315号“SUZ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80108号“索正SUOZ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较高知名度,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电线圈”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线连接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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