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想恒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8857号“THESHOESB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若申请商标被驳回,会给申请人和消费者造成利益损失,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HE SHOES BAR”可译为“鞋吧”,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