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91080号“特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特瓷 4991080

阅读:154241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军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91080号“特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709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军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91080号“特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8709号决定,于2017年09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等签订的三份供销合同、买卖合同;

  2、申请人产品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法调取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外,还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及漳州市武阀阀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市武阀)的营业执照。

  我委将申请人向我委及在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1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11年3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水表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至2028年10月27日。

  我委认为,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漳州市武阀使用,因此,漳州市武阀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是三份合同,在无发票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品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了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具体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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