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9135号“SenseRem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已申请注册“Sense”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该系列商标标识的一部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词典释义、展会宣传照片、媒体报道、著作权登记证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ense”、“Remote”构成,“Sense”可译为“感觉”,“Remote”可译为“远程操作、遥控器”,“Remote Sense”使用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上有“遥感”的含义,主要指在空间和空中的各种平台上运用多种传感器获取并处理信息的技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有线性图像传感器的照相机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