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维浩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5593号“渝火潮歌Phoenix Hot Pot重庆潮牛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引证的第19947225号“潮牛时尚及图”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商标局引证的第22489624号“RED PHOENIX及图”商标、第22475733号“潮牛壹号 CATTLE TIDE NO. 1”商标、第22557205号“潮牛涮”商标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予以驳回,上述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虽然含有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申请商标整体上与地名有所差异,且显著识别部分为“渝火潮歌”,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05170号图形商标、第779212号“凤凰”商标、第13747768号“凤凰救援 Phoenix C.c.c.c.2012 Phoenix-rescue及图”商标、第16037197号“凤岐茶社Phoenix tea及图”商标、第9433369号“潮牛馆”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