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83202号“北京公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公交 21483202

阅读:69258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3202号“北京公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北京”为申请人所在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

  申请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3202号“北京公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北京”为申请人所在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北京公交”关键字百度搜索、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北京”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公交”作为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别服务来源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83202号“北京公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公交 214832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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