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18694号“NEWEAR METERS/BONW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745809号“美特斯邦威 METERS/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543号“美特斯.邦威 METERS 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76930号“美特斯邦威 METERS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归为同一主体,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