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艾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0921号“AIDE PREC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33859、4234045号“爱德a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3903134号“爱德A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57941号“普锐思恩PREC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要素构成、表现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被驳回,将对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技术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与组织咨询”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AIDE PRECISION”和背景图形组成,其中“PRECISION”显著性较弱,“AIDE”为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呼叫相近,整体无明显含义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