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816066号“偶像来了HELLO IDOL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偶像来了HELLO IDOLS及图 15816066

阅读:8808 2018-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青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申请人因第15816066号“偶像来了HELLO IDOLS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930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6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杭州青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申请人因第15816066号“偶像来了HELLO IDOLS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930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6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二、原异议人在召开广告资源招标会上已公开节目名称,十余天后,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且“偶像来了”为原异议人臆造而成,经使用已与原异议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申请人将“偶像来了”注册在多个相关类别和服务上,申请人对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偶像来了》节目的相关介绍;

  2.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

  3.关于《偶像来了》的相关报道和评论;

  4.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关于“偶像来了”的检索结果;

  5.《偶像来了》公众微博号、微信号截图;

  6.关于申请人的相关介绍、报道;

  7.原异议人所获荣誉;

  8.相关裁定书等。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偶像来了 HELLO IDOLS及图”指定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了《偶像来了》电视节目介绍、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众多网络媒体对OPPO以4亿冠名《偶像来了》电视节目的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拟定于2015年暑期播出的电视节目《偶像来了》通过广告冠名招标宣传活动已为电视娱乐媒体及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作为该电视节目的名称,“偶像来了”在电视文娱节目等相关服务上已与异议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实际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视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服务商标中文相同,如予注册并使用在与原异议人该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在上述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该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其他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将“偶像来了”作为综艺栏目的名称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并未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以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娱乐等服务上。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局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19302号决定对被异议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不予注册,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故本案审理范围仅为被异议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是否应予注册。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已具体体现于《商标法》的实体法律条款之中,本案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3中有较多形成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的关于OPPO以4亿冠名原异议人《偶像来了》综艺节目的报道、评论,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偶像来了》综艺节目已具有一定影响;鉴于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相关媒体对“偶像来了”标识用在综艺节目服务上的较多报道,可以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偶像来了”综艺节目来源于原异议人,“偶像来了”标识已成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具有商标的基本功能,“偶像来了”可视为原异议人的商标;故,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异议人已将“偶像来了”作为商标使用在综艺节目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偶像来了”与原异议人商标“偶像来了”相比较,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与综艺节目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上具有一定共性。综上,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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