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燕都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19068号“关东 老漁夫 LAOY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71043号“黄漁伯CORCEAOLDFISHMAN SEAFOOD及图”商标、第1964879号“東關DONG GUAN及图”商标、第3497124号“渔夫”商标、第7218288号“关东全牛”商标、第15112650号“萬荷塘关东”商标、第15549291号“关东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单。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渔夫”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饭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进行明显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