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元杰鞋业化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6640号“范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85372号“唯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0298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