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9881号“天房绿茵TIAN FANG LV Y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69848号“天房绿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9753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