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快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7861号“Soft,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Soft,tea”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感特点,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Soft”可译为“软的、柔软的、不含酒精的”,“tea”可译为“茶”,将其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口感、成分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