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满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5728号“臻之味So Deli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275508号“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74341号“臻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3931号“臻芝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6477号“臻の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6444号“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49901号“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229022号“臻味Deli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275923号“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287815号“臻味Delic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592680号“臻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呼叫、含义、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及显著部分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臻之味”和“So Delicious”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臻之味”与引证商标一“臻味”、引证商标二“臻汁味”、引证商标三“臻芝味”、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臻の味”、引证商标五、六、七、九“臻味”、引证商标八、十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臻味”、引证商标十一“臻汁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饮料、食品用糖蜜、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至十核定使用的第30类蛋糕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第32类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