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良海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5712号“滋补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滋补世家”指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前述商品具有“滋补”等功效,进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