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冠岳臻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07543号“功夫时代KungFuTi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34114号“功夫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7年1月13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商标局(2018)第0000016569号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委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由“功夫时代”和“KungFuTimes”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功夫时代”与引证商标“功夫时代”相比较,二者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