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乐活家居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界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3000号“乐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01771号“乐活 健康时尚 LOH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31055号“乐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均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评字(2017)第0000087270号重审第00000004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4月27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2、引证商标二现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乐活”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乐活”相比较,二者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用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委不再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