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惠珠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5747号“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特殊设计,整体给人“害羞的春”的印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03061号“大国之春 SPRING IN THE KINGDOM 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81881号“悦若春YUE RUO 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春”为汉语固有词汇,有很多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共存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特殊设计,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仍易将其认读为“春”,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大国之春 春”、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悦若春”中,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罐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具(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已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