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大德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1556号“大德润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858462号“大德丰通”商标、第12864075号“大德境通及图”商标、第12864171号“大德弘通及图”商标、第12864193号“大德康通及图”商标、第12864217号“大德熙通及图”商标、第13717931号“ANNAPURNA及图”商标、第18070678号“DONGSHAN及图”商标、第22700122号“XUSHE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从事的是环保行业,引证商标六、七、八与申请人从事行业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大德润通”与引证商标一“大德丰通”、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大德境通”、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汉字“大德弘通”、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汉字“大德康通”、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汉字“大德熙通”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