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17451号“路虎之家LAND TIGER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路虎之家LAND TIGER HOME 12117451

阅读:145894 2018-05-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德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2117451号“路虎之家LAND TIGER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德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2117451号“路虎之家LAND TIGER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514202号“路虎”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二、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LAND ROVER”与“路虎”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237621号“LAND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路虎”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摹仿多件“路虎之家”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的历史发展介绍;

  2、“LAND ROVER及图”(路虎)中国大事记、授权经销商名单及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

  3、2008-2014年“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情况(审计报告);

  4、“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在中国的各种杂志、报纸以及宣传册中所刊登的报道和广告;

  5、申请人与广告公司前述的广告合同和部分发票;

  6、2010年北京机场和广州天龙酒店户外广告监测报告;

  7、申请人参加中国各大车展的媒体报道;

  8、2004-2012年“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在中国市场所获荣誉和奖杯照片;

  9、“LAND ROVER及图”(路虎)的衍生商品和服务;

  10、相关行政裁定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8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准注册时间为2016年0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帐篷出租,饭店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及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通过报纸期刊、新闻报道、参加车展等多种形式,对其“LANDROVER及图”“路虎”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其中包括:《东方早报》、《成都车展特刊》、《世界汽车》等。这一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证。

  4、商评字【2016】第49120号关于第10168250号“宾尼路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评字【2016】第88178号关于第10343289号“LSLHJG蓝圣路虎极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商评字【2016】第100714号关于第9616180号“世纪路虎CENTURY ROFER C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等多份生效行政裁定中,均对申请人的“LAND ROVER”与中文“路虎”形成对应关系作出了认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生效裁定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英文“LAND ROVER”与中文“路虎”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路虎之家”及英文“LAND TIGER HOME”组成,中文为其显著认读部分。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路虎之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LAND ROVER”的对应中文“路虎”,且含义上没有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理由,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且我委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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