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艾古国际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晗欲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艾古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81749号“AIGU艾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251号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在2012年合法受让的商标,受让后即开始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7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仓库实拍相片、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实拍相片、申请人历年定做商品外包装盒送货单、收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马保文于2008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于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仓库产品包装箱上及鞋商品图片显示的标识为“AIGU”,与本案复审商标“AIGU艾古”属于不同的标识,并非属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上衣、牛仔裤图片虽显示复审商标“AIGU艾古”,但制造商为“酷牛鞋业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二者的关系。且上述证据均未显示时间,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佛山市南海区和诚纸品厂”的收款收据及“和诚包装厂”送货单、对账单显示的时间虽在规定期间内,但送货单显示的客户名称均非本案申请人,而仅凭收款收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地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