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栋梁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新海丝黄金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8669号“海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462号决定,于2017年9月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供其于2013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使用在知识产权监督、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复审商标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8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0年2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知识产权监督、艺术品鉴定、环境保护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一项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设计”一项服务。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任何使用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一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