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全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7703号“全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818529号“全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不会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全净”构成,其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