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30512号“VTra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Trans 23130512

阅读:98632 2018-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创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0512号“VTr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60394号“iTr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8305号“ITF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6286号…

  申请人:江苏创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0512号“VTr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60394号“iTr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8305号“ITF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6286号“ITRA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2433号“iTRA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87877号“V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6992640号“V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VTrans”与引证商标一“iTrans”、引证商标二“ITFANS”、引证商标三、四字母部分“ITRACS”、引证商标五、六“VT”字母构成相近,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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