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零七五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7376号“一碗就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没有显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一碗就好”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或方式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