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卓奥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6338号“熊猫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052734号“熊猫支付PANDA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00235号“熊猫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95951号“熊猫网络银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和构成文字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三、申请人名下已有其他与本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1、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4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0427号决定书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1591期商标公告。3、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7]第000014403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熊猫公寓”构成,与引证商标三“熊猫网络银行”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担保;代管产业”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担保;代管产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