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宁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2195号“菜鸟果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432658号“菜鸟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67083号“菜鸟裹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1、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2017)商标异议字第0000058622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文字、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打包;包裹投递”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