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巅峰动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安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735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981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录像带录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