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森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8153号“森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25663号“森果国际 www.i3woo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95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