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肽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动引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2207号“肽子生物 TAIZI BI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80308号“老巴根LAOBA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的标识为完整统一的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文字、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者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中含有“肽”字,“肽”是一种化合物,指定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