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26310号“THORNTONS THE TASTE JOURN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ORNTONS THE TASTE JOURNEY及图 G1326310

阅读:133072 2018-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6310号“THORNTONS THE TASTE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71765号“THORNT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

  申请人:索尔马代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6310号“THORNTONS THE TASTE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171765号“THORNT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可与申请商标共存的同意书,正在进行公证认证,故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书原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件。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并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尚有一定区别,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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