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57159号“菠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2285123号“菠萝合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第11129149号“菠萝 BOL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不动产代理、担保、信托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菠萝”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菠萝”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信托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信托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