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30567号“万里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里香及图 21630567

阅读:46559 2018-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鼎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0567号“万里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1519号“万里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2555号“万里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

  申请人:厦门鼎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0567号“万里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1519号“万里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2555号“万里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64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9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二首尾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养老院服务外的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630567号“万里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里香及图 216305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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