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泉洛河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4876号“洛河川 LUOHECH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洛河川”品牌的在权利人,并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779798号“洛河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宣传等材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6561号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委将据此予以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中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食用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