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吉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27977号“HYDROG(E)N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局域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HYDROGENIC”的中文含义为“类似氢的,水生(成)的“,在加上“-S”这个后缀后,并不能改变消费者对其含义的认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了电力发电机等商品,第9类用于氢气测试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第11类气体净化装置商品,第37类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等服务,第39类能源分配等服务,第40类发电等服务,第42类节能领域咨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动力、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