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84082号“HAIL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ILUN 22084082

阅读:81480 2018-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海轮绳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4082号“HAI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拼音,具有显著性,与第18363666号“HAILUO 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

  申请人:浙江海轮绳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4082号“HAI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拼音,具有显著性,与第18363666号“HAILUO 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的拼音,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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