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海轮绳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4082号“HAI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拼音,具有显著性,与第18363666号“HAILUO 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的拼音,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