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90765号“KE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88984号“SUMPO及图”商标、第7430743号图形商标、第3520054号“ANKANG及图”商标、第9055453号“GOLDLONG及图”商标、第9150122号“SBL”商标、第8103672号“KENEN及图”商标、第6890284号“KENEN”商标、第13013997号“KESHENG 及图”商标、第3133531号“科申”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