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佳施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0558号“GS 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874616号“GS25”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委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第19066282号“GS”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被我委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