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89071号“领未见 探非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领未见 探非凡 22589071

阅读:111030 2018-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9071号“领未见 探非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普通广告用语,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没有表示任何产品的特点,且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9071号“领未见 探非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普通广告用语,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没有表示任何产品的特点,且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复印件;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复印件;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复印件;产品手册、宣传海报等复印件;申请人参展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领未见 探非凡”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汽车;厢式汽车”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广告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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